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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打出制度建设“组合拳” 促进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2022/5/5)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管理。同时,广东省司法厅依托广东省司法鉴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会同广东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和广东银保监局共同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提取 交接等程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司法厅还印发了《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助理管理办法》)。通过“一个条例、一个意见、一个通知、一个办法”,广东打出司法鉴定行业制度建设系列“组合拳”,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促进我省司法鉴定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未签订委托文书 

不得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意见》对司法鉴定委托程序进行规范,明确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保证鉴定准确实施,避免因委托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现象的发生。

根据司法鉴定委托文书的签订主体的不同,《意见》明确了“合同委托与函件委托”两种委托方式,并细化了两种委托方式的文书内容要求、模板要求。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一般通过共同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业务(简称“合同委托”),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可以“合同委托”,也可以通过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的形式进行委托(简称“函件委托”)。《意见》还规定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要求,对存在国家规定应当在委托文书中载明的风险告知外,存在相应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书面告知委托人,如委托人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不接受委托。

为了更好、更快捷的开展鉴定活动,《意见》对签订委托书、实施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书的时间要求做出规定。同时,要求严禁在未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在委托约定事项的变更与确认方面,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需要变更委托事项、鉴定收费等约定事项,或者可能影响鉴定进程、鉴定结果的重要事项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意见》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明确。

《意见》还规定了无正当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的委托;对存在正当理由不能接受委托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委托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确保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是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根基,《通知》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不含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保管和使用行为。

《通知》明确了鉴定材料概念,并按照材料性质、作用不同对鉴定材料进行分类,重点对鉴定材料的提取、交接进行详细规定,明确提取鉴定材料基本原则,提出实时记录、实时赋予唯一标识、核实当事人身份、拍照存档等一系列要求。

对提取人身相关鉴定材料,《通知》严格规定了相关的提取方式。例如要求提取时必须核实当事人身份,复印其身份证件并存入相关档案,当事人身份待查明的,应拍摄其正面免冠照片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安排人员提取人身相关鉴定材料,原则上应在司法鉴定机构住所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或必需到案件(事故)现场等特殊场所提取的,须严格执行外出提取鉴定材料的有关规定。外出提取的人身相关鉴定材料需由提取人亲自送达司法鉴定机构,严禁通过邮寄、快递或委托其他人员送达司法鉴定机构。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两名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禁止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

《通知》明确,应对提取过程全程录像,并集中保存到司法鉴定机构指定设备存储三年以上,或刻制光盘存入鉴定档案。除全程录像外,提取和送达过程必须实时记录,包括记录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取样人、被取样人或物,被取样人或物的有关信息,提取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唯一性标识等信息。

鉴定材料交接方面,《通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只能接收委托人及其授权代理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得接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鉴定材料。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收取当事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移交司法鉴定机构实施鉴定前,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或确认,确保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多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各方委托人或其代理人需共同签署“共同认可鉴定材料声明书”,与鉴定材料一并移交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鉴定材料后,应当对每一份鉴定材料赋予唯一性标识,确保该标识在本机构所有鉴定材料中不被混淆。

《通知》明确了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材料的管理要求。一方面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在保管、使用鉴定材料过程中,确保鉴定材料处于可控状态,要求鉴定材料在鉴定机构内部流转过程中应当实时记录并签名。另一方面规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应当明确记载的鉴定材料基本信息,同时针对提取鉴定材料的主体不同,确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能否直接体现人的身份或者身份关系、是否需要做特别声明。

规范司法鉴定助理管理 

填补制度空白

针对近年来查处的司法鉴定违法案件中,经常出现助理代替鉴定人实施鉴定活动或者助理在鉴定活动中违反程序规定等情形,广东省司法厅近期制定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助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助理管理办法》),对鉴定机构招用鉴定助理的备案和鉴定助理的工作要求、监督管理作出系统规定,明确鉴定助理可以辅助参与鉴定工作的边界,明确鉴定助理工作责任承担主体,促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办理鉴定案件。

《助理管理办法》规定,鉴定助理可以辅助参与鉴定活动的签订鉴定委托书、提取(接收或者保管)鉴定材料、检验检测、草拟相关文书、管理鉴定档案等环节的工作,不得实施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法医临床鉴定中检查被鉴定人身体等“鉴定人亲历环节”的工作。鉴定机构不得安排鉴定助理在未经鉴定人同意的情况下,参与“鉴定人负责环节”的工作。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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