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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11/9)

广东省司法厅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

鉴定材料提取、交接等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10月25日)

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加强我省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使用情况衔接,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我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提取、交接等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于2021年11月5日前反馈意见或建议。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委托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含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下同)依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为了进一步规范委托我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活动中的委托程序,明确委托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保证鉴定准确实施,减少因委托程序瑕疵导致影响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现象的发生。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文书的签订主体和形式要求

(一)【两种委托方式】委托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双方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合同委托”方式)。

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采用“合同委托”方式,也可以出具《司法鉴定委托函》的形式进行委托(以下简称“函件委托”方式)。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视为已签订委托书。

个人或其他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能采用“合同委托”方式。

(二)【形式要求】采用“合同委托”方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共同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签字(个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经办人还应在委托书上签字。多方共同委托的,多方委托人均须在《司法鉴定委托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一式多份,司法鉴定机构和各方委托人各执一份。

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往来函件应当载明签发日期并赋予唯一编号,确保在本单位出具的文件中不重复,出具函件的单位应当在函件上盖公章。各单位主管部门对函件格式有统一要求的,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相关函件。

本省对委托主体有特殊规定的(如涉及道交纠纷的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委托,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按照规定执行。

(三)【接受委托主体】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以其名义接受委托,不得将已接受委托的鉴定事项以任何形式全部或者部分转交他人承办,鉴定事项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二、委托文书的内容要求

(四)【委托书内容要求】采用“合同委托”方式的,《司法鉴定委托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2.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鉴定,鉴定事项应当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符;

3.鉴定事项涉及的基本情况;

4.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鉴定完成后鉴定材料的处理和保管期限等;

5.鉴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终止鉴定的退费计算方法,出庭作证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

6.鉴定风险;

7.回避事项;

8.鉴定书送达方式;

9.约定采用的技术标准或方法;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委托函内容要求】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委托人出具的《司法鉴定委托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2.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称;

3.对该鉴定事项鉴定人的相关要求(指定鉴定人或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关资质、能力)和回避事项;

4.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要求、时限和是否重新鉴定;

5.鉴定事项涉及的基本情况;

6.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鉴定完成后鉴定材料的处理要求;

7.鉴定费用的支付方法,终止鉴定的退费计算方法,出庭作证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

8.鉴定书的送达要求;

9.拟约定的其他事项;

10.对接受委托回函应载明事项的其他要求。

(六)【接受委托函内容要求】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函》后,应当就委托鉴定事项、鉴定费用、收费标准以及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等事宜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决定接受委托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回应的《司法鉴定委托函》名称、时间和唯一编号;

2.委托人名称;

3.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执业范围、住所等基本信息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指派承办该委托事项的鉴定人姓名、执业证号、执业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核查回避事项相关情况;

5.与委托人沟通后确认的委托鉴定事项,鉴定事项应当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相符;

6.与委托人沟通后,确认该委托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方法;

7.与委托人沟通后,确认该委托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终止鉴定的退费计算方法;

8.不按时缴纳鉴定费用的处理机制;

9.本机构签收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鉴定完成后鉴定材料的处理和保管承诺;

10.与委托人沟通后确认的鉴定书送达方式;

11.鉴定风险;

12.与委托人沟通后确认的其他约定事项;

13.委托人来函中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将《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草稿通过网络等途径送交委托人确认无误后再正式成文。

(七)【特别告知要求】除《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中规定的风险告知外,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出具《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作为《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的附件,书面告知委托人:

1.鉴定材料质量或数量不满足鉴定要求,委托人仍要求鉴定的,书面告知鉴定结果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及原因;

2.因外部信息不足或缺失可能会造成鉴定意见的局限性、鉴定结果解释和说明合理性降低,委托人因保密等原因不能提供充分的案情信息的,书面告知鉴定结果的可靠程度及原因;

3.需要选用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的,书面告知该技术方法的相关原理和选用该方法的原因、风险等情况;

4.需要对鉴定材料进行有损鉴定的,书面告知损害程度和风险等情况。

委托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同意继续实施鉴定的,应当在《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收到《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后,超过3个工作日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视为不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应当终止鉴定。

三、委托文书的签订时间要求

(八)【签订委托书时间要求】采用“合同委托”形式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审核本机构的执业范围、鉴定能力符合委托要求,且鉴定材料、鉴定目的等符合受理条件后,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需要外出提取的,或者鉴定材料不充分但委托人承诺可以补齐的,可以先行签订委托书。

(九)【出具接受委托函时间要求】采用“函件委托”形式的,司法鉴定机构自收齐《司法鉴定委托函》和鉴定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形成共识,在审核本机构的执业范围、鉴定能力符合委托要求,且鉴定材料、鉴定目的等符合受理条件后,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

委托人提供鉴定材料不充分的,委托人补齐鉴定材料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十)【确立委托关系后方可实施鉴定】实施检验检测等重要鉴定环节的日期,原则上不得早于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日期。实施检验检测等重要鉴定环节是判断是否可以受理的前置条件,或者检验检查的时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十一)【确立委托关系后方可出具鉴定书】严禁在未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的情况下,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下称鉴定书)。

四、委托约定事项的变更与确认

(十二)【需书面明确的情形】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出具《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之后,出具鉴定书之前,需要变更委托事项、鉴定收费项目或金额、承办该委托的鉴定人、事先约定的鉴定技术标准等约定事项,或者可能影响鉴定进程、鉴定结果的重要事项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十三)【书面明确的形式要求】采用“合同委托”方式的,双方可以在原《司法鉴定委托书》上进行补充修改,或者通过签订补充说明书明确补充修改内容,双方经办人应当在补充修改处或者补充说明书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作为委托书的附件。

采用“函件委托”方式的,双方可以通过补充函件等方式明确相关内容。往来函件需载明《司法鉴定委托函》和《司法鉴定接收委托函》的名称、日期和唯一编号,确保往来函件与委托文书可以准确对应。

五、撤销委托和终止鉴定

(十四)【委托人终止】委托人可以撤销鉴定委托,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司法鉴定机构终止鉴定。

(十五)【终止鉴定】发生依法应当终止鉴定的其他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终止其鉴定委托,并说明理由。

(十六)【退回或处置鉴定材料】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约定的方式退还或处置鉴定材料。

(十七)【退费方法】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约定的终止鉴定退费计算方法,核算并退回有关费用。

六、其他

(十八)【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办案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委托。

(十九)【不接受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司法鉴定委托函》后,经审核发现存在依法不得接受委托情形的,应当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二十)【归档要求】上述《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函》《司法鉴定接受委托函》《司法鉴定风险特别告知书》及其附件等与委托相关的所有书面材料,应当全部归入鉴定档案。

(二十一)【责任承担】委托文书内容、签订、约定事项变更与确认、撤销委托、终止鉴定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规定的,由相应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本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医疗机构、保险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司法鉴定委托的内部管理,确保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合法、规范,减少委托程序瑕疵影响鉴定意见证据效力的现象发生。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组织本地区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通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程序违法违规的,依法、从速、从重予以处理。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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