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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
(2021/10/15)

为巩固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阶段性成果,严防“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近日,湖南省司法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4个方面14项措施,提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全省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规定》要求,司法鉴定行业应突出党建引领,司法鉴定协会、司法鉴定机构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和工作要求的党组织和党建工作方式方法,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发挥党组织在鉴定机构决策、规范管理中的作用,在鉴定人选聘、培养、评优、表彰和职业道德建设中把好政治关,以“党员先锋岗”“党建示范点”为载体,发挥鉴定人的模范带头作用;开展具有司法鉴定行业特点的党建工作,推进党建与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规定》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登记,健全完善鉴定机构准入综合考核评审制度,明确鉴定机构准入前资质认定流程;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专职鉴定人数量和年龄要求,建立鉴定人准入实质审核制度,完善鉴定人准入考核机制,细化兼职鉴定人准入要求。

《规定》要求,要加强日常管理,明确鉴定机构设立主体监管责任,鉴定机构设立主体应当依法对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免、人员聘用、财务管理、重大仪器设备购置或使用等进行监督,严禁出租、出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严格规范委托鉴定程序,鉴定机构不得委托个人或其他组织代理、承接案源,不得未经批准在机构住所地之外设立任何形式的受理点、接待点、代办点、采样点等业务站点,从源头上防止“多头、重复”鉴定;完善鉴定质量评价机制,每年对所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所有执业项目随机抽取至少2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评查,严格落实鉴定教育培训要求,鉴定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50学时的继续教育。强化监督检查,要求加强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加强鉴定收费管理,健全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严惩鉴定违规执业行为。

来源: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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