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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25个问题
(2021/9/16)

 依据1769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笔者梳理了234条裁判规则,其中司法鉴定28条;2021年3月24日笔者在微信公众号海坛特哥上发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30个问题》,该文章的阅读量接近8000,这是我在微信公众号海坛特哥上发表的数十篇文章中阅读量最高的一篇;以上,充分说明司法鉴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故相关从业人员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了解,方能有的放矢。鉴于此,在30个问题之外,本次笔者将为大家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25个问题。

 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

 1.有结算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鉴定的,裁判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

答:可以。比如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报告,发包人不认可的,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答:需要。比如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固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2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亦龙公司以佳世达造价公司出具的《预(决)算评审报告》为证据请求以此评审报告评审的工程总价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一、二审中,固阳县政府、固阳县交通局均主张《预(决)算评审报告》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经查,从《预(决)算评审报告》内容看,该评审报告是佳世达造价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对案涉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鉴定有一定区别。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定报告为工程造价结算,具有事实依据。至此,在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亦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亦龙公司申请鉴定又撤回,原审判决认定其提起诉讼的证据尚不充分,并无不妥。亦龙公司可在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价款数额后再行提起诉讼,不存在丧失追索工程款权利的情形。

 3.逾期竣工天数可由裁判者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是否需要启动司法鉴定?

答:不需要。比如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90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逾期竣工天数可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因而未要求鉴定机构就此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4.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由谁确定?

答:由裁判者确定,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6条。

 5.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是否成立,由谁确定?

答:由裁判者确定,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1条。

 6.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时,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的,由谁认定删减事实是否成立?

答:由裁判者认定,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5条。

 7.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答:属于。比如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可据此判断本案《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范围中的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二、鉴定资质问题

 8.鉴定机构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格,但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应认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

答: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比如浦城县万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蒲城万达公司一、二审中均提出鼎力公司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具有案涉工程造价评估资格。经查,鼎力公司取得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造价评估资质,且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评估工作,故一、二审法院认可鼎力公司的工程造价评估资格并无不当。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比如《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民事执行专业委员会第32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选择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资质证书的鉴定机构。

 9.鉴定人仅有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该鉴定意见书是否当然无效?

答:不是当然无效。比如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三个鉴定人中,仅鉴定人黄某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他二人均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须三人以上且全部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否则鉴定意见无效。本案是否应当重新鉴定还应根据鉴定意见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明显错误予以确定。

 10.鉴定人同时在两个鉴定机构执业,该鉴定意见是否当然无效?

答:不是当然无效。比如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志诚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杨虎翔、宋海峰、马德琴三人同时在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陕西华夏司法会计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杨虎翔、宋海峰、马德琴三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11.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质?

答:鉴定人应当是注册造价工程师,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2.0.6条。

 12.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类别包括哪些?

答: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土建)、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按照工程4个专业类别,依据是《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

 13.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超出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答:不可以,依据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14.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独立进行造价鉴定工作?

答:不可以,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以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造价鉴定工作,依据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5.注册造价工程师是否可以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答:不可以,依据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三、鉴定程序问题

 16.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鉴定机构未自行回避,发包人或承包人也未提出回避申请的,事后以此为由认为鉴定意见严重违反程序的,是否支持?

答:不支持。比如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慕俄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是否因鉴定机构未回避而导致鉴定程序违法。从慕俄格公司原审提交的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看,鉴定机构贵州正合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合公司)在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前就已接受慕俄格公司委托,对案涉项目提出过意见。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4条关于“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应当自行回避”的规定,正合公司应主动申请回避。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5.2条同时规定:“鉴定机构有本规范第3.3.4条情形之一未自行回避的,且当事人向委托人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由委托人决定其是否回避,鉴定机构应执行委托人的决定。”据此,在鉴定机构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情形下,如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机构回避,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有权决定鉴定机构是否回避,也意味着此种回避事由并不足以对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造成实质影响。这是因为,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一种,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以及证明力大小最终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判断。本案中,原审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选定正合公司作为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慕俄格公司在原审中将正合公司所作工程进度款审核报告作为证据提交时,金海公司就已知悉正合公司具有回避事由,但金海公司并未申请回避。金海公司在原审中不仅未对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在原审法院就鉴定意见定稿征询双方意见时,金海公司还明确表示没有意见。金海公司的以上诉讼行为表明,金海公司在原审中对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是认可的。基于此种判断,原审法院将正合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金海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17.鉴定意见书虽然没有鉴定人签章,是否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答:不足以影响鉴定意见书的可采性。比如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慕俄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鉴定意见是否因无鉴定人员签字而不应被采信。经审查,鉴定机构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定稿)上没有鉴定人签章。在鉴定意见定稿作出前,鉴定机构曾先后出具了五稿《鉴定意见书》,其中征求意见稿之后的第一稿,即2018年6月19日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二稿)上加盖了两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印章,该鉴定意见系有资质的鉴定人作出。从《鉴定意见书》(定稿)的作出过程及其内容看,《鉴定意见书》(定稿)是鉴定机构在2018年6月19日《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二稿)基础上,结合金海公司与慕俄格公司历次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正后作出的。而且,原审法院曾在庭前质证和庭审中均通知鉴定人出庭,金海公司并未对鉴定人资质或者身份提出过异议。据此,《鉴定意见书》(定稿)上虽没有鉴定人签章,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这并不足以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

 18.鉴定机构是否应当向发包人或承包人送达《鉴定人员组成通知书》?

答:应当送达,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4.2条规定。

 19.发包人或承包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有谁决定是否回避?

答:裁判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决定,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5.2条、3.5.4条、3.5.6条。

 20.裁判者向鉴定机构移交的证据,是否应注明质证及证据认定情况?

答:应当,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和第5条。

 21.裁判者要求发包人或承包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证据的,鉴定机构是否应提请裁判者组织质证并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答:应当,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3.3条。

 22.现场勘验由谁决定,由谁组织?

答:现场勘验由裁判者决定,并由裁判者组织,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1条、4.6.2条、4.6.3条

 23.鉴定人是否应当参加现场勘验?

答:应当参加,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4.6.1条、第4.6.3条。

 24.在鉴定核对过程中,鉴定人是否应当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发包人或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或签字确认?

答:应当提请,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4条。

 25.鉴定意见书是否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答:应当,依据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作者介绍:陈浩,上海劳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2012年起从事律师职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税法业务。微信号1851044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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