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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春鉴定~典型案例】浅析因工程变更而引发的工程类别争议的法律依据
(2018/12/29)

引言:
       本期,小编将向大家介绍因发生工程变更,继而引发双方在结算时对工程类别发生争议的纠纷案例。本案背景并不复杂,争议焦点也只有一个及工程类别,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却分歧很大。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背景案例
       该案所涉为**小区13#楼工程类别的争议。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就于2001年3月13日签订协议书,将**小区13#楼交由建筑公司施工;2001年12月17、18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下达市建规审字(2001)054、055号文将同意原设计方案做调整,将13#楼的结构由一个整体住宅变更为13#楼A、B、C,原设计的平面位置、层数、高度均发生变化。变更后没有再进行招标,没有再订立合同。随后,原被告双方在接算时,对13#楼的工程类别选用发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工程类别。原告认为无论变更设计前还是变更设计后,该项目都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整体发包、验收、备案。2005年12月30日,13#楼工程主体验收时也是作为一个单位工程验收的,因此认为结算时应该按照一个单位工程确定工程类别。被告认为13#楼分成A、B、C之后,其平面位置、成熟、高度均发生变化,故A、B、C应该按照各自适用的工程类别确定造价。
三、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依据法院提供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司法鉴定申请书、变更资料汇总、终期支付报表、施工图、竣工图等鉴定资料,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13号楼A段建筑物为六层,其中1至2层为框架结构,3至6层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158.0㎡,檐高18.67米,其工程类别为三类工程;13号楼B段建筑物为八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6682㎡,檐高28.2米,其工程类别为二类工程;13号楼C段建筑物为六层,其中1至2层为框架结构,3至6层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200㎡,檐高18.87米,其工程类别为三类工程。
四、法律依据
       依据《建筑施工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4.0.2单位工程应按下列原则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对于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能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13号楼A段、B段、C段是具备独立的施工条件,并且能形成独立的使用功能的三个单位工程。
       虽然原告对判断为单位工程的依据有异议,但鉴定机构认为《建设工程分类标准》、《概算编审规程》以及《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工程类规范均有单位工程的定义且标准相同,他们采用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只是因为该标准对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最为详细、系统;该规范也是整个工程验收、建立留档资料的规范。
       按《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一九九九)中第九页第十页中注“2.一个单位工程由不同结构形式组成时,以占地面积最大类别为准”可看出工程类别的划分是以单位工程为基础。
       按《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一九九九)中一般土建工程类别划分表中规定,13号楼A段1至2层为框架结构,3至6层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158.0㎡,符合建筑面积≥5000㎡属于三类工程;13号楼B段建筑物为八层,框架结构,檐高为28.2米符合檐高≥28m属于二类工程;13号楼C段建筑物为六层,其中1至2层为框架结构,3至6层为砖混结构,建筑面积5200㎡,符合建筑面积≥5000㎡属于三类工程。同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竣工验收资料显示,该工程验收时按三个单位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名称一栏分别为**小区13#楼A段、**小区13#楼B段、**小区13#楼C段,该资料签字盖章齐全,清晰可辨。

小结:
       本期,小编和大家一起探讨了因工程变更而引发的工程类别争议的法律依据的问题。从案例背景、争议焦点、鉴定意见到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角度进行了分析探讨,欢迎大家对鉴定意见和争议问题留言发表不同见解,让我们一起探讨,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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