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优先受偿权的原理分析
2.1 债的法理产生理论
在建设工程中,承包人依据工程合同完成相应工程量后业主应支付相应价款,如果业主未支付价款,便产生了债的关系。业主为债务人,承包人为债权人。债权是债的关系的集中体现,具体表现为三种基本功能,业主与承包人之间债的形成与实现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在一个市场经济的社会内以及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下,合同与所有权是工程建设的基石,而契约自由又是工程建设的核心部分。契约自由体现在业主与承包人只要意见相契合即可签订合同进行工程建设,这恰恰是工程建设纠纷的根源所在。建设工程市场本身属卖方市场,对于业主来说占有主动地位,业主与承包人间常常会发生纠纷,最突出的就是价款拖欠的纠纷。业主未支付价款,承包人对业主提出给付请求,进行合理的催告业主仍未支付,双方之间形成债的关系。
2.2 劳动报酬优先权实现的必要性
工程实践中拖欠工人工资的现象日益严重,如果拖欠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建筑工人的生存将面临威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将难以稳定。实际中工程领域发展状况迫使立法者不得不对因工程款拖欠而产生的现实问题作为一个特殊问题来看待,将劳动报酬债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进行保障。因为劳动报酬债权的债权主体是劳动者,其通过出卖劳动力而生存,劳动报酬是其赖以生存的来源。基于维护社会公平和公正的目的,将劳动报酬债权赋予优先权属性是维护公序良俗的必要条件。业主获得的建设工程凝结了建筑工人的劳动力,该劳动力的付出使业主获得了实际工程价值,因此,允许建筑工人实现劳动报酬债权理所应当。
工人付出劳动产生实际价值后,业主才会根据其劳动成果给付劳动报酬,这就使得业主在给付劳动报酬时占据有利地位。给付时间上的滞后性,给了业主拖欠价款的操作空间,增加了劳动报酬支付的风险性。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难以在劳动雇佣合同中订立劳动报酬救济措施,业主与劳动者地位上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劳动报酬实现的风险性。因此,从实质公平的角度看,为劳动报酬赋予优先权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确保劳动者的合法地位有重要作用。
2.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目的
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现象的存在对企业和职工都有很大影响,对企业来说,资金周转非常困难,建筑相关企业只能依靠增加银行贷款来组织生产,由此带来的沉重贷款利息会制约了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和企业经济效益实现;对职工来说,不仅无法按劳获得工资报酬、医药费、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而且下岗、待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无法保证。业主拖欠工程款,不仅使承包人本身无法正常经营,而且会使职工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从法理上将劳动报酬赋予优先权以期达到维护实质公平的目的。但这种做法不能从根本上遏制业主拖欠工程款这一实际问题,其难以奏效的原因以下:
(1)信息不对称:业主与劳动者信息不对称,劳动者无法获知业主财务承受能力,在信息的获取能力上,对公司的资历状况和责任财产的变动无从知晓。
(2)无直接合同关系:劳动者与业主之间并无直接合同订立关系,劳动者往往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劳动者无法与业主进行合同救济措施的制定。
工程价款拖欠不仅使劳动者利益受到损失,对于承包人甚至会波及到企业经营状况。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而且在法律上拥有债权保护效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目的有二:
一是进一步确立劳动报酬优先的观念。社会保障以保护劳动报酬作为维护公平的根本任务。虽然建筑工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发包人也不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是因为发包人享有建设工程的所有权,而工人的劳动己经直接物化到了工程中。当价款无法得到兑现时,法律则赋予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证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实现。
二是确保在合同履行中实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优先受偿权虽然有优先保护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目的,但凝结到项目价值中的不仅仅是工人的劳动价值。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之前,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所有权包含了承包人的财产,如果允许发包人在付清应付工程款前对建设工程进行转让、抵押等处分,无异于是在处分承包人的财产。 这显然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必须通过设置优先受偿权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