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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隐藏在不合理的工期中
(2017/1/18)

  一、案件简介

  2016年11月24日7时40分许,江西省宜春市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中,由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的冷却塔施工平台突然坍塌,事故已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同志等也作出相关批示。11月25日,国务院安委办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紧急视频会议,会议指出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损失惨重。本次事故是今年死亡人数最多的施工安全事故,也应该是近十几年来电力行业损失最为严重的一次。

  二、笔者分析

  触目惊心的惨案再次给安全施工敲响警钟!据相关部门初步分析,本次事故主要原因是由于不合理的压缩工期、突击生产、施工组织不到位、管理混乱所导致。发生事故的冷却塔自2016年4月份开工后,基本处于日夜赶工状态。另据网络媒体报道,施工单位河北亿能丰城项目部工作人员高士超曾向媒体反映,本次事故发生“可能是混凝土强度没达标造成的”,由于工期紧,施工单位在混凝土尚未干透的情况下,拆除冷却塔外围的围护,导致未干透的混凝土出现脱落,最终发生坍塌。虽然最终事故责任原因尚未确定,但就如何设置合理的工期,从而保障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是本次事故所引发的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工期的约定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合同条款,一直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博弈的焦点。建设单位一般都希望工期越短越好,以求最快时间内可全面使用工程,这一点可以理解。但是,若过分压缩工期就完全忽视了“欲速则不达”这一道理。工期过短很可能会使施工单位因忙中出错而发生施工安全问题,或者因偷工减料而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压缩工期多发生在两个阶段:一个是签订施工合同阶段,建设单位要求在合同中直接约定远低于合理标准的施工天数;另一个是合同履行阶段,建设单位要求缩减工期。在前一阶段中,建设单位往往处于强势市场地位,施工单位为承接工程,不得不接受苛刻的工期约定。在后一个阶段中,建设单位可能会以足额支付工程款或额外支付奖励费为由,要求施工单位赶工;亦或在某些重点项目中,为达到特定目的不得不要求赶工(比如为举办某运动会的体育场馆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工,一旦工程出现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情况就不得不压缩后期施工的工期)。施工单位处于市场地位或利益驱动的考虑,可能会接受不合理的工期约定。这些看上去都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结果,但实际上是将工程建设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境地。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不仅涉及承发包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是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大事。很多事实证明:不合理约定工期,盲目赶工期,简化工序,会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所以,对于工期的约定不仅仅只遵循意思自治原则,还应该从公平原则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加以规范。

  三、笔者建议

  对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何规范工期的约定,笔者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建议,供读者参考。

  1、呼吁通过立法,设定建设工程工期最低标准。施工工期应该如建设工程保修期一样,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设置最低工期天数。正如工程保修期,虽然也属于承发包双方意识自治范围内,但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最低标准,从而一定程度确保了建设工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维修。这是立法者出于保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角度而设置的法律条款,有效地引导了建筑市场的合理化运转。

  当前的法律仅对于合理工期的保护有所规范,但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但是对于何谓“合理”的工期这一点上,目前在法律、法规的层面尚未有明确的规范,且未有相关司法解释作为评判依据。正因如此,才导致上述法条始终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的适用。对此,笔者认为:各施工单位的自身能力不同,完成施工的效率差异也很大,要一刀切地规范“合理工期”显然不科学,甚至会影响施工单位提高施工工艺的积极性。所以,可行的方案是通过立法规定最低施工工期天数。最低工期用于确保大多数施工单位在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完成施工工作,避免因不合理的工期约定而发生承担逾期完工违约责任的情况,使施工单位能够踏踏实实地完成施工任务。至于该最低工期天数,可以参考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中相关规则来进行计算。

  2、建议建设单位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约定合理工期,按照事实情况合理顺延工期。工期和工程质量一样,系一个客观因素,并不能作为合同谈判的筹码,绝非工期短了就一定对建设单位有益。不排除有的建设单位将工期不合理的设定,作为以后追究施工单位违约责任,减少工程款支付的手段,这样反而增大了工程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隐患,破坏了建筑市场的诚信环境。

  3、建议施工单位应履行勤勉施工义务。建设单位要求压缩工期,很多时候是基于施工单位未能勤勉施工的担忧。作为施工单位应积极履行的施工义务,促使整个建筑业市场在良性轨道上发展。

  在此需要补充说明一下,如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提出明显不合理工期的约定,施工单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以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基于显示公平而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所谓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素材来源(“建纬律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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