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法治浙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工作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要求,浙江省司法厅出台《司法鉴定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19种类型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设定了裁量基准。
一是统一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裁量基准》出台前,各地市针对司法鉴定工作实际需要曾陆续出台过自由裁量基准,但存在处罚力度不一的现象。《裁量基准》统一了省内的司法鉴定处罚标准的适用,体现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是明确司法鉴定行政处罚的主体。《裁量基准》将《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中规定省、设区市均可进行司法鉴定处罚的规定进行明确划分,将警告处罚统一由设区市司法局行使,对涉及停止从事鉴定业务或撤销登记的,要求设区市司法局进行调查后,移送省厅处理。
三是细化司法鉴定行政处罚裁量事项的适用情形。《裁量基准》使用涉案金额、违法次数和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等可量化的裁量基准,并在部分较为复杂的处罚条款中使用两种或三种裁量基准综合评价违法行为严重程度的方法,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