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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如何依据新版施工合同进行索赔?
(2016/9/23)

2013年4月3日,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版合同创设了索赔期限等八项制度,新增了大量内容,是对近年来施工领域实践经验的总结。与1999 版合同相比,新版合同在索赔程序与期限方面有了较大的变化。目前,新版合同在全国各地已普遍使用,承包人如何依据新版合同进行索赔,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承包人索赔程序

  依据新版施工合同,承包人按以下程序索赔:

  (一)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28 天)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新版合同采用了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描述方法,其28 天的规定来源于FIDIC 条款。请注意,承包人递送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对象是监理人而非发包人,之所以这样设计,是因为就一般情况而言,发包人并不具有专业能力,而监理人作为发包人的委托人,具有专业方面的优势。由监理人首先对索赔内容进行审查,有利于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如果发包人没有授权监理人处理索赔则另当别论。

  (二)递交索赔报告(28 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索赔意向通知书应当简单明了,说明索赔事件的基本情况及索赔意向即可。但索赔报告应当详细具体,一定要详细介绍索赔事件发生的过程,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实际影响,除说明损失总额外,还应详细列明损失的具体项目,列明损失的计算方法及相关依据,并附上书面证明资料及影音资料。

  (三)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当索赔事件处于持续状态时,为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每隔一段时间,承包人都应向监理人发出延续索赔通知,直到整个索赔事件结束。

  (四)递交最终索赔报告(28 天)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二、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一)监理人审查(14 天)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如前所说,发包人并不具备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作为发包人的委托人,监理人应对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查和分析,特别是要对技术性问题提出专业见解,以判断承包人索赔的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向发包人提交具体的审查结论。监理人可在审查结论中提出明确的建议,以便发包人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索赔的决定。新版合同把审查索赔的权利赋予监理人,将最终审核权赋予发包人,是非常科学的,理清了发包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限关系。

  (二)发包人审批(28 天)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请注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之日起28 天内完成审批,并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此期限的起算点是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时,并非监理人收到索赔意向通知书之时,也非发包人收到索赔报告之时,这一点请务必牢记。

  (三)索赔处理结果

  对于承包人的索赔,发包人在审核之后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同样地,对于发包人的处理结果,承包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新版合同20 条争议解决的相关约定处理。但无论发包人是接受还是拒绝承包人的索赔,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逾期通知的,则视同接受承包人的索赔。

  三、承包人注意事项

  (一)及时递交索赔文件

  依据新版合同的约定,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的时效均为28 天。这28 天是固定期限,相当于民法上的除斥期间,除非遭遇不可抗力等无法克服的障碍,索赔期限将不会延长。因此,承包人一定要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请求,避免逾期失权。

  (二)正确撰写索赔文件

  索赔意向通知书应简单准确,能够表达出索赔的意向即可。索赔报告应具体详实,并附具详细的计算过程和计算依据,必要时会同发包人、监理人共同确认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

  (三)遵守最终时限的要求

  新版合同约定了最终索赔期限,此条款专为承包人而设。承包人提出索赔应遵守最终期限的要求: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此前的索赔终止;接受最终结清证书后,所有索赔终止。

  (四)承包人举证义务

  承包人对自己的索赔负有举证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随时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记录和资料保存工作,必要时将证据进行固定,避免因无法举证丧失索赔权利。

  总之,索赔和反索赔贯穿于施工合同履行过程的始终。新版合同规定了索赔期限制度,该制度是1999 版合同使用多年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八项创新

  制度之一。作为承包人,应该认真熟悉新版合同的相关内容,注意索赔期限,掌握索赔技巧,正确行使索赔权利,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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