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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工程造价鉴定
(2016/9/23)

EPC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工程造价鉴定

解立新 李小琳

(陕西华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陕西 西安 710061)

【摘要】EPC施工总承包合同纠纷引起的造价鉴定,涉及到的鉴定金额大、合同参与主体多、合同关系复杂、证据资料多、当事人意见分歧大。本文以某EPC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工程造价鉴定为背景,关于合同的有效性及其与鉴定任务的关联性如何确定呢?下面谈谈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EPC施工合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一、EPC合同的特点

1、EPC合同的概念

EPC合同也称项目总承包合同,是指一家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合体与业主签订项目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试运行、性能保证等实行全面、全过程的“交钥匙”承包,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

对于业主方来说,如果采用EPC合同方式,可降低施工失误及材料价格上涨等与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关的风险。在国内将EPC合同一般称作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

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规定了合同的标准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是国内EPC合同的规范性文件。本文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简称EPC合同。

2、EPC合同的计价原则

合同的计价方式分为三大类型,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EPC合同一般采用总价合同。

3、EPC总承包招标的特点

EPC招标按照是否包含基础设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定方案招标,即业主把项目的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全部发包给承包商;另一种是既定方案招标,即业主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基础设计,承包商承担详细设计工作。总体上讲,EPC 招标是先由业主提出项目的性能和功能要求,通过招投标程序选定承包商,再由承包商完成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试运行等工作,达到业主规定的考核指标和使用功能。业主通过EPC招标并非简单地购买设备和设计服务,也不是简单的建设工程实体,而是更加强调获得项目的最终使用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EPC 招标是一种功能性招标。

EPC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在构成内容上主要区别是,EPC施工招标文件没有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而变成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

投标文件组成上的区别是:EPC施工投标文件没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代替为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承包人实施计划;

可以看出EPC招投标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这很大区别,这就导致将来的合同履行也有不同特点。

4、进度款支付的区别

(1)报价表

EPC合同所附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2)进度款计量与支付

EPC合同进度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清单按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的工作量等因素进行分解,形成进度款支付分解表。按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标准施工合同计量与支付包括单价子目的计量和总价子目的计量。单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暂定量,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里。进度款按当月完成实际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加上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增加和扣减项目费等计算。

5、对施工管理的参与程度上的区别

由于EPC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中要面对业主、设计单位、分包商、供应商等,责任重、风险大,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较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对于业主来说,业主和总承包只签订EPC合同,使得业主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量小。

二、案情简介

该案所涉是一起因光伏发电建设项目解除合同而引发的经济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约2100万元。一方为某新能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另一方为生产光伏发电设备的某集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于2011.8.3签订了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期为4个月,该项目为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内容包括除发包人承担的环评、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地勘及后期组件提供、办理土地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外的所有工作内容。由于各种原因截止2014.4月,该工程仍然尚未完工,为此新能源投资公司将某集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且赔偿因延迟并网造成的经济损失1.6亿元。同时,某集团公司反诉新能源公司施工中因欠付工程款致使工期不断延迟,请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并申请对已完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三、案情分析

乙方申请要求鉴定已完工程涉及到20项合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设备采购类、工程施工类(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服务类(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现场安全保卫、安全咨询服务等)。

鉴定机构

甲方争议焦点:乙方所有的分包合同均未经甲方认可,认为合同真实性及与本项目的关联性存在问题;这些分包合同可能与本项目无关,因此不予认可。

四、异议解析

EPC合同纠纷从发生的时间点上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施工中途双方发生争议导致合同解除,需要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第二种情况是工程竣工后发生争议,一方认为总价合同不需鉴定,另一方提出施工中已发生变更,申请对造价进行鉴定。

上述案例就属于第一种情况,施工中途因承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需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常见的争议焦点是EPC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甲方不认可,导致造价鉴定遇到困难。

根据有关规定,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对有关举证资料应进行质证,经过质证的资料方可作为鉴定的依据。EPC合同具有参与主体多、合同关系复杂、证据资料多的特点,围绕建设项目发生的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费、工程费用、服务费都是已完工程造价的构成内容,根据合同约定都应计算出合理的费用。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图纸等技术资料、变更签证等都是造价鉴定的依据。

鉴定中首先要遵循从约原则,但从约原则必须有可靠的法律保障。所谓工程造价鉴定从约原则,是指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价格条件作为依据,除非案件中没有可以援引的具体合同条款,或者没有其他可以印证构成价格条件的相关诉讼证据,法官才可以按照以专业技术方法推算的价格,来解决工程造价争议。《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体现的就是这个原则。

按照诉讼逻辑和法理,只有法官才有证据适用与否的决定权。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鉴定资料的任何意见都应对法官提出,而不应对鉴定机构提出。鉴定资料的有效性由办案机关决定。

在上述EPC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认为有关分包合同都是承包单位为应诉而做的虚假合同,与本案没有关系,其应向办案机关举证。本案中的鉴定资料均由法院提供,资料均已经双方质证,由此可见,当事人的这一设想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北京:2006.7.1

【2】建设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北京:2007.3.1

【3】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北京:200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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