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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资料有效性探讨
(2016/9/23)

工程造价鉴定资料有效性探讨

张文晶 王莉

(陕西华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陕西 西安 710061)

摘  要:建设工程案件较为复杂,从设计到竣工结算经过多个工序环节,所以用于工程造价鉴定的资料也多。鉴定资料有效性的问题往往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选择哪些资料作为鉴定的依据,就要求鉴定人员根据专业的知识对资料的有效性做出自己的判断。在无法判断时,可结合争议问题分别做出选择性的鉴定意见,由法院根据相关涉案资料进行事实认定及判定。

关键词:司法鉴定;工程造价;鉴定资料;有效性

0 引言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近年来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带动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诉诸于法律来解决纠纷,于是关于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也越来越多。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某高速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浅显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关于鉴定依据有效性的问题

1 案情概况

该案所涉工程系某高速公路房建某标段已完工程业主与项目施工方于2012年8月15日完成竣工结算。施工方认为业主在变更批复中批复数量小于实际工程量,并且合同内工程量支付不足。为此将业主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程款,申请对双方不认可或有争议的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被告反诉施工方未提交合同约定的两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文件。

法院提供的鉴定资料有: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司法鉴定申请书、变更资料汇总一本、终期支付报表、施工图设计、竣工图。

2 争议问题及解析

 该案涉及十个变更,均为土石方工程,争议焦点在于施工方设计变更申请表申请的工程变更数量与业主设计变更令批复的工程数量差异巨大。在鉴定过程中,各方对于鉴定资料有效性的问题争议最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变更资料中所附草图有效性问题此工程设计变更的程序为:施工方提出的变更,填写设计变更申请表并签字盖章后报业主审核,业主以签发设计变更令的形式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批。变更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变更工程名称、位置、变更原因及内容、变更工程数量及费用增减情况、附件(变更前后的图纸、调查论证资料、有关记录、纪要、证明材料等)。施工方所附图纸多为草图,而非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但图上有现场监理签字。业主认为,非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不能作为鉴定依据,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还是采用了施工方所附草图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笔者认为,施工方所附有现场监理的签字的草图可以作为鉴定依据。首先,《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现场监理职责包括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现场监理签字的草图应视为甲方认可,可作为鉴定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程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真实有效的签证,应该可以作为鉴定过程中确定工程量的依据。

(2)施工方提供的竣工图有效性问题。施工方提供的竣工图未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且各方负责人签名均为扫描,而非手签。鉴定机构鉴定过程中并未采纳此竣工图作为鉴定依据。笔者认为确实不应采用此套竣工图作为鉴定依据。首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4.2.8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此套竣工图明显不符合编制的相关要求,在形式上是不完善的;其次,竣工图上各方负责人签名均为扫描,而非手签,难免使人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3)单方提供资料有效性问题。鉴定的资料证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该案存在业主与施工方的举证相互矛盾,质证资料证据的得不到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情况。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可采取以下处理方法:对于相互矛盾又无法提供准确的资料的,进行现场勘验,勘验结果现场可以确认的,由双方签字确认,作为鉴定依据;经勘验也无法确认的,结合争议问题分别做出选择性的鉴定意见,由法院根据相关涉案资料进行事实认定及判定。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前,法院应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法院应当向司法鉴定人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鉴定材料,工程造价鉴定单位只进行技术性计算。但是在实际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应根据专业的知识对资料的有效性做出自己的判断,选择那些更为合理的资料作为鉴定的依据;遇到当事人证据不完善,相互矛盾或因案情的复杂和特殊性难以做出确定判断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

 

参考文献

【1】司法部.司法鉴定通则【S】.2007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S】.2001

【3】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S】.2011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S】.2004

【5】朱树英.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6,(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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