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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2015/7/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导读:《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该合同属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的,当损害国家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收缴国家。当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所获得的利益应返还集体和个人。收缴财产的范围一般应该是当事人因订立、履行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利益或者利润。

  【案例】

  2010年8月10日,被告某中学拟建教学楼,为解决学校活动经费问题,便在招标前与原告运河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将工程标底透露给原告,并确保原告中标,但条件是原告中标后需暗地里另行给付35万元给被告使用。原告后依约进行投标并果然中标,中标后原告给付被告35万元,随后进行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因被告主管部门拨款无法及时到位,故被告一直拖欠工程尾款296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原告便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并返还其给付的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被告通过串通招投标手段取得的35万元,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法院遂判决被告承担296万元,没收被告收取原告的35万元归国家所有。

  【分析解答】

  《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本案中,原、被告恶意串通进行招投标,违反了上述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中标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故法院判决没收被告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非法利益的处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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