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马与被告牛建军的女儿小牛均系该县都里乡北庄学校五年级同班同学。2007年5月11日下午15时许,被告牛建军的女儿上课前与原告小马因故发生争执,在学校上课期间,小牛带领其父亲闯入教室对小马予以殴打,致小马头部、鼻部、肘部等多处受伤。在殴打过程中,该班主任在场也没有对被告牛建军的行为予以阻拦,殴打过后也未及时对小马进行安慰、救治,并仍让小马继续上课。事件发生后小马先后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4964.11元。同年5月17日,经做伤情鉴定,小马的损伤属轻微伤。7月31日,经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委员进行鉴定,结论为“创伤后应激性障碍,与被打事件有直接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马在校上课期间,遭受被告牛建军的故意伤害,被告牛建军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北庄学校在教学活动中未尽合理注意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致小马受伤,事发后对其伤情缺乏科学判断,没有及时对小马进行安慰、救治,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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