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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配套管理办法发布
(2007/12/14)

  本网讯 记者周芬棉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配套办法。管理办法明确,明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对象为中央管理的一级企业。明确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股份获得的股利及股息;国有产权转让的收入,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收入等。
  依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依据管理办法,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利润时分三类执行,其中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钢铁、运输、电子、贸易、施工等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军工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
  同时,依据国务院意见,财政部还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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