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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高速箱包女尸案终审 同居密友伙同他人劫财抛尸
(2007/12/12)
  2007年12月10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潜江市第一看守所公开宣判,广受关注的潜江高速公路发现的箱包女尸案经该院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张俊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苏鸿超、汪莉被判无期徒刑,被告人张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名女尸惊现高速公路旁

  2006年4月25日晨,潜江市一陈姓老汉在汉宜高速公路潜江段附近的东干渠旁公路桥下放牛时,猛然发现前面有一黑色物体,好奇地上前一看,是一黑色帆布箱,呈敞开状,箱内有半截黑色带黄的头发露出,上面盖有床单……会不会是尸体?惊魂未定的陈老汉连牛都顾不上牵,飞跑到村中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闻迅赶来的潜江市公安局刑侦人员打开箱子,发现用布带捆绑的一不明身份女性尸体,一起恶性抢劫杀人抛尸案浮出水面。

  经勘查发现,旅行箱内有一条兰、绿相间的“依斯阁”床单,床单下是一具女尸,还有女式夹克、内衣、棉袜、耐克运动鞋、两枚“黄鹤楼”牌香烟烟头,四团纸巾,其中一团纸巾内包着两枚烟头、一张氧氟沙星滴眼液说明书等物品。从抛尸现场汉宜高速公路东干渠大桥北侧护栏处发现新鲜擦痕。

  为了寻找尸源,公安机关遂在省内各大媒体刊登了寻找无名女尸线索的公告。

  抽丝剥茧智擒三恶狼

  公安人员一方面通过调查走访,发动群众,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寻找线索,另一方面也未放松对现场物证、痕迹的分析。

  根据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为女性,身长一米五五,年龄在22岁左右,死亡原因为窒息死亡,死亡时间在24至48小时以内,因尸斑形成角度与箱内尸体状态不符,故尸体应在死亡后16小时入箱。

  经走访周围群众,4月24日15时至17时,先后有多人从现场经过,均未发现该旅行箱。

  综合现场勘查、法医检验、走访调查的情况,公安人员认为:1、本案是一起杀人抛尸案,抛尸地点为第二现场,犯罪分子抛尸应当借助一定交通工具;2、发案时间应当在4月23日至24日凌晨,抛尸时间应在4月24日18时至4月25日6时许;3、案发地点应在室内,第一现场可能在死者或凶犯的暂住处,根据抛尸方位及箱内遗留的武汉市第九医院的塑料袋,第一现场在武汉的可能性很大;4、根据死者的衣物特征及尸检情况分析,死者生前应当在餐饮、宾馆等服务行业工作过;5、犯罪分子应与死者关系密切,或熟悉死者情况和生活规律,故查清尸源可找到犯罪嫌疑人。针对上述分析,专案组制定了“衣物特征确定侦查范围,以查找尸源和筛选交通工具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思路。

  经过抛尸的旅行箱进行调查,该种品牌的旅行箱在湖北总代理商为武汉市汉正街的周老板,经与厂方联系,该旅行箱在2006年2月25日才开始生产,周在3月26日购进与现场颜色相符的旅行箱15个,向江西省九江市发货2个,向河南省信阳市发货1个,其余均在武汉市内销售。武汉市内售出的旅行箱中,被一舞蹈团买走4个,日语学校买走4个,向徐东平价广场发货2个。经对徐东平价广场进行调查,4月24日下午15时许,有一男一女买走一个。

  另经对现场发现捆绑尸体的布带进行调查,该种布带是生产档次较高的席梦思专用品,在武汉市青山区有十一家工厂均使用这种布带。武汉市第九医院附近的五丰工业园、铁机工业园、大洲村的席梦思厂家也使用这种布带。

  经对“逍遥王子”牌衬衣进行调查,该种女式衬衣在武汉市内大量销售,主要用于服务场所,市场价格在一二十元左右。现场遗留的衬衣上有挂胸牌后遗留的痕迹,应能反映死者一定的职业特征。死者五官端正,穿的衣服档次为中等,并有较性感的衣物,涂有指甲油、染发,符合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特征。

  结合已做的大量调查工作,专案组将侦查范围确定在武汉市青山区和洪山区。

  2006年5月15日,侦查人员接到武汉市青山区一宾馆经理的电话,该宾馆女员工唐兰(化名)于4月22日请假二天,至今下落不明,其体态特征与所穿衣服特征与报纸及电视上所描述的死者特征吻合。公安人员迅即赶到青山区进一步调查。

  经过查询唐兰的银行资料,公安人员发现,唐在4月4日开户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次日收到汇款10万元,此款于4月24日至28日分次取完。公安人员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取款人是一男一女,经唐兰的同事辨认,取款人中的女性是与唐兰同住在青山区某宿舍的汪莉。

  公安人员又立即对二人租住地进行了勘查,得知唐兰失踪后汪莉也下落不明。同时,公安人员侦查发现,汪莉有一个情夫,绰号叫“瘪瘪”,此人长期混迹于赌场,且负债累累。与此同时,公安人员联系了唐兰的亲属对无名女尸进行了辨认,并提取死者血液与唐兰之父的血液作了DNA鉴定,确认汉宜高速公路潜江市东干渠段发现的无名女尸即被害人唐兰。

  5月19日,公安人员通过内线获悉汪莉与“瘪瘪”在武汉市黄石路一带出现。当晚11时许,潜江警方与武汉警方配合,在黄石路将汪莉及情夫“瘪瘪”抓获,经审讯,“瘪瘪”真名叫苏鸿超。从现场搜出了电击器、被害人唐兰的银行卡、铂金项链、戒指等物。二人归案后即交待了伙同张俊抢劫杀害唐兰的过程,为了求得从宽处理,苏鸿超还表示愿意配合警方抓捕同案犯张俊。

  5月20日凌晨1时许,张俊按照苏鸿超的电话指示,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路加油站准备与苏会面,被苏鸿超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至此,全案告破。

  三恶人庭审中互推罪责

  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2006年11月2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羁押地潜江市对该起重大恶性案件公开开庭审理,被害人的亲属也向法庭提出了要求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在庄严的法庭上,座无虚席,旁听席上坐满关注此案的新闻媒体和被害人唐兰及三被告人的亲属。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被告人对合谋共同杀害唐兰劫取财物的基本事实不表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对由谁提议,谁起主要作用等情节互相推诿,妄图减轻自己的罪责。

  苏鸿超的辩护人还提出苏鸿超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情节,其认罪态度好,属初犯、偶犯,且在共同犯罪中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是汪莉首先提出抢钱的辩护意见。

  汪莉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案件性质不持异议,提出汪莉在关押期间被发现怀有身孕,属于审判阶段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张俊的辩护人提出张俊属于受他人邀约盲从参与犯罪,所起作用明显小于其他同案犯,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的辩护意见。

  恶行昭彰令人发指

  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汪莉与被害人唐兰在湖北省武汉市相识后,二人同在武汉市青山区一宾馆打工。2005年下半年,唐兰通过朋友介绍租住一楼两室一厅宿舍,不久,汪莉也搬进该宿舍与唐各居一室(汪平时与被告人苏鸿超在外同居)。

  2006年4月初的一天,汪莉从唐兰口中得知有人给唐的银行卡上汇了10万元的信息后,即告诉了苏鸿超。苏、汪二人预谋抢劫唐兰的钱财,决定邀约被告人张俊参与,并购买了电击器。4月23日晚,苏鸿超、汪莉邀约张俊至苏的暂住地,苏、汪二人将准备抢劫唐钱财的想法告诉了张俊,张表示同意。三人进一步进行策划,决定无论是否抢到钱财都要将唐弄死,并进行具体分工,由汪莉开门,张俊按住唐,苏鸿超将唐绑住后问清银行卡密码后,汪莉出去试密码,若密码正确就将受害者拖到外地弄死后抛尸。随后,三人准备了手套、透明胶带、宽布带、剪刀等工具。

  4月24日凌晨 1时许,苏鸿超、汪莉、张俊窜至唐兰租住处,由汪莉用钥匙打开大门,苏鸿超、张俊进入唐的房间, 张俊用手蒙住唐的眼睛,苏鸿超用手按住唐的腿,唐极力反抗并呼喊“救命”,并咬伤张俊的手指,苏用电击器电击唐。接着,苏、张二人用布带将唐捆在床上,与汪莉三人分别在唐的房内翻找财物,共翻出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1张、存有1.5万元的消费卡1张、现金100余元,以及铂金项链1条、钻戒1枚、“传奇”牌S860小灵通1部等物。苏鸿超逼问出唐的银行卡密码后,汪莉将密码抄在手上,携卡外出在附近的工商银行柜员机上核对。汪莉经两次核对,从一张银行卡上支取现金3000元后返回唐的租住处。三被告人害怕事情败露,决定连夜将唐勒死后弃尸外地。唐兰被勒死后,三被告人将唐的尸体藏于床下,并对现场进行清理。劫走唐的银行卡三张( 卡上共11.5万元 ),铂金项链、钻石戒指、“传奇”牌S860小灵通等物,物品价值5307.80元。三被告人在湖北大学附近一招待所开房休息片刻,汪莉、苏鸿超在武昌徐家棚一工商银行用所劫银行卡取出现金2.7万元。

    24日中午12时许,苏鸿超租轿车一辆,与汪莉、张俊在武汉市徐东平价广场买得一欧森“MENGHU” 牌旅行箱一个,当日下午 4 时许,三被告人返回唐的租住处,苏鸿超、张俊将唐尸体用床单包裹后强行装入旅行箱内,汪莉将唐的衣裤、胸罩、旅游鞋等物放入箱内,苏鸿超、张俊将箱子拖出,放在所租轿车的后备箱里,张俊提出往宜昌方向的高速公路旁有很多河,把箱子随便往河里一丢就行了。下午5时12分许,苏鸿超驾车与汪莉、张俊从武汉市北湖收费站入高速公路,沿汉宜高速公路往宜昌市方向行至149km+770m一桥上停车,苏鸿超、张俊将装有唐兰尸体的旅行箱从桥上抛下。三被告人驾车继续前行,于当晚8时21分许经潜江市后湖收费站出站,在江汉油田广华小区附近一餐馆与汪的朋友吃饭后开房住宿,次日上午11时46分许,三被告人驾车经后湖收费站至武汉西收费站返回武汉市区。

    2006年5月19日晚,被告人苏鸿超、汪莉在其藏匿处被警察抓获。并从房内搜出作案工具电击器和抢劫所得的银行卡、铂金项链、戒指等物。

    案发后,苏鸿超、汪莉、张俊用赃款购买了手机、衣物等物;张俊还分得现金2万元,参与挥霍部分赃款;其余大部分赃款由苏鸿超、汪莉共同挥霍。

    罪有应得法不容情

    尽管三被告人在庭上百般抵赖,互相推诿罪责,妄图逃避法律的严惩,但缜密的侦查,确凿的证据让被告人的谎言不攻自破。

    据了解,被害人唐兰与人为善,在汪莉最困难的时候毅然借钱帮助她度过难关,还热心地四处张罗为其介绍工作。平时视汪莉为最要好的姐妹,无人不说,连别人给自己汇来巨款的个人秘密也没向汪莉隐瞒,哪知道,这位“好姐妹”为了区区10万元就不惜出卖自己的良心和灵魂。

    汉江中院认为,被告人苏鸿超、汪莉在得知被害人唐兰银行卡上有现金10万元的消息后,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该笔钱财的目的,与被告人张俊共同策划,决定无论是否抢到钱财都要杀死被害人,并进行明确分工,后三被告人按照事先的预谋入室抢劫,采用极为残暴的手段,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在被害人死亡后抛尸灭迹,且抢劫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鉴于苏鸿超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汪莉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苏鸿超、汪莉犯抢劫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俊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庭审后,自知罪大恶极的苏鸿超和汪莉当庭表示服判。被告人张俊以自己系从犯,认罪态度好,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二审,认为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三被告人的定罪正确,对被告人苏鸿超、汪莉量刑适当,被告人张俊在实施抢劫犯罪中行为积极,是直接杀害死者的凶手之一,是本案中的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被告人张俊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家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唐兰家属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遂作出前述判决。(作者:樊斯坦 邢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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