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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款不能冲抵民事赔偿费
(2006/5/15)
车发生意外出车祸

    2005年8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团轧花厂职工张文,请司机刘力为他拉运水泥预制板。当时,张文等人就坐在装满预制板的货车上,前往卸货地点,途中因刘力驾驶不当翻车,致使张文受伤。

    张文受伤住院,经法医鉴定属九级伤残,花去医药费52547元。因张文事先办理了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给其理赔了4000元。张文要求刘力赔偿相关费用时遭拒,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司机须赔偿4万余元


    庭审中,刘力辩称:张文已在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其款应在赔偿数额中冲抵。法院审理认为,因刘力违反交通规章,客货混装,翻车造成张文受伤,应负主要责任。

    此案审理法官说,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后不能向第三者追偿,但被保险人即受害人仍可以向侵权者请求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人身保险事故是第三人责任所造成,那么,受伤者就可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和责任方(第三人)承担各自责任。张文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获取的保险赔偿金,不具有补偿性质,不能冲抵民事赔偿费。本案中,刘力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判决其再对张文赔付误工费等4203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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