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收费。该办法规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价格鉴证业务收费和医疗事故鉴定收费。不包括鉴定人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凡涉及差旅费、出庭作证费等鉴定服务以外的其它相关费用的,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应向委托人说明,经委托人同意后,可凭正规票据按实收取。该办法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收取管理费、业务介绍费、代办费等费用,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对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规压价竞争的、自立名目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未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或不按规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年检、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等行为,价格检查部门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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