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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拟讨论修改刑事诉讼法 保障律师权利
(2006/5/10)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的立法规划,可以预计,作为一项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刑事诉讼法》在经历了10年前的那次修改之后,将再次有一个比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2006年4月20日,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言语中不经意间流露出对刑诉新法的期盼。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迟夙生能够深切感受到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律师执业环境的“恶劣”状况,而律师们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生存状况。

一个多月前,迟夙生刚刚在北京参加了全国的“两会”。当了8年的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每年的“两会”都会带来很多提案和建议,其中就有一些是有关《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建议,比如关于将现有的两审终审的刑事审判制度改为三审制,将心理测试结论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等。

关注刑诉法修改的不仅仅是迟夙生律师一个人。就在四个月前,一个汇集了全国律师意见的《刑事诉讼法(辩护角度)》修改意见稿正式出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已将该修改稿送交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供立法部门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参考。值得注意的是,该修改稿提出赋予律师查阅案件全部卷宗、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申请调取控方全部证据等权利。如果这些建议最终得以实现的话,人们也许能在中国的法庭上看到以前只有在国外的影视剧中见到的律师们的神采飞扬。

“其实,就在九六版的刑诉法刚实施不久,理论界就有修改的呼声了,现在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了。”迟夙生对本刊记者说。

曾经的“空白”

迟夙生曾被人戏称为“律师制度的活化石”,因为在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她开始当律师时,还没有《刑事诉讼法》呢,她见证了新时期中国法制发展的全过程。

“那个时候,律师的管理机构是法院而不是司法行政部门,我们律师是工作在法院内部的法律顾问处,属于法院的工作人员。”迟夙生描述的27年前的情景是现在很多的年轻人无法想象的。

“当时,律师作为辩护人并不是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而是到了审判阶段才能介入,也就是案件到了法院才允许律师进行辩护,而且由于当时律师很少,律师在辩护一起案件时往往是给一起案件的全部涉案人员辩护,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仅给共同犯罪案件中的一个被告人辩护。我曾经给一起未成年人共同杀人、抢劫、盗窃案件的9名被告人同时进行辩护,其中最主要的两名罪犯李志新、岳强军两人是不满18周岁时杀人、抢劫致人死亡,但审判时两被告已满18周岁。在经过我们辩护之后,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处结果时竟然认为虽然是未成年人犯罪,但是杀人越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结果还真就判了死刑立即执行。后来,我们按照当时新出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上诉,二审依法进行了改判。这样的案件在今天是不可能存在的,任何一个审判委员会都不会判处未成年人死刑立即执行。”

1979年7月10日,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施行。而在这之前的30年中,刑事诉讼活动处于一个“无法无天”的状态。

“七九年的刑诉法意义重大,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而且确立了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的三个阶段原则,确立了辩护人的地位,赋予了被告人在审判阶段获得辩护的权利。”迟夙生说,“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它的颁布和施行无疑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它本身就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所产生的弊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显露出来。”

“当时的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比较累,在法庭上大包大揽,一问到底,感觉是在给检察官帮忙。相反,检察官倒是非常轻松,因为有法官帮忙,他自己不必多说。”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院长李声让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描述了当时法官审理案件的情形,“当时的立法与司法基本上都是抱持着一种单一的犯罪控制的工具主义法律观,认为《刑事诉讼法》就是实施国家刑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专政工具,诉讼制度表现为一种职权主义的形态。这种片面的诉讼理念必然导致权力行使的随意性,被告人的个人权利极易受到无端侵害,重实体,轻程序,这种工具主义法律观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那个时候,因为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缺少具体的规定,所以大家的随意性比较大,我们就处理过一起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十多年没有人问津的案子。”黑龙江省木兰县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崔彦霞在接受采访时,向本刊记者介绍了10多年前刑事诉讼的情况,“要不是我们发现了那本已经发黄的卷宗,也许这个案子就永远消失了。另外,像收容审查也产生很多问题,在我们邻县就有一个案例,有一名被收审人员,一直被关了9年多还没有得到处理,也许办案人员早把他忘记了。正是因为当时的刑诉法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收容审查的期限,也没有相关的配套和制约的措施及规定,才会产生这样的在今天看来有些离奇的现象。”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法学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下,1996年3月17日,中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对七九版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了大规模的修订,在立法宗旨、诉讼原则、侦查、检察、审判制度以及律师参与诉讼等各方面,做了许多重要修改。作为这次改革的主要成果,像无罪推定、审判公开、辩护等基本诉讼原则得到了一定的贯彻,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也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因此,当时的人们几乎普遍对这次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评价,并将其视为中国在刑事法律中加强法治原则的重要标志。

“夹生饭”也管饿

“尽管现在看来有很多的缺点和不足,但我认为那次修法还是有很多亮点的,其中最大的亮点和进步是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迟夙生在谈到九六版的刑诉法时对本刊记者说,“与七九版的刑诉法比较起来,公安机关的各个部门,包括刑侦、经侦、治安、辑毒辑私等,还有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在侦查环节就有了律师的监督,这极大地促进和提高了基层民警的执法水平,能够在更大的层面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九六年的那次刑诉法修改,对公安机关的办案方式和民警的理念还是有很大的冲击的。”崔彦霞说,“特别是律师的提前介入,以及传唤、拘留、批捕、移送材料等环节办案期限的限定,都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方式、办案效率、民警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新刑诉法刚开始实施时,遇到一定的抵触情绪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侦破也是难免的。”

“刑诉法修改后,律师刚开始在侦查阶段依法介入刑事案件时,整个警察队伍还是非常的不适应。”迟夙生对本刊记者说,“他们这支队伍办案时以前从没有接触过律师,现在突然有律师要直接进入,而且对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机关要在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规定,对于律师申请将被刑拘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要在五日内作出答复等,他们多数没有依法办理过,律师也因此经常与公安机关发生冲突,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也大量存在这样的情况。我在承办黑龙江牡丹江的一起案件时,主管案件的检察长就公开说,‘律师会见没听说过,不能允许’。后来我控告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才争取到了会见的权利。当然,现在的情况已有了很大的改善。”

“在九六版的刑诉法中,设置了控辩举证对抗式的新型庭审模式,提高了被告方在庭审中的地位,改变了过去的法官职权主义倾向,让法官回归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李声让院长对本刊记者说,“在庭审中,法官基本能够做到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比过去能够更平等地对待辩方,这在司法理念上应该是一个进步。另外,个人权利保护条款的增加,确立了一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护的原则,如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任何人确定有罪,以及法庭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等,无疑是对过去单一的诉讼价值观的积极纠偏。还有就是加强了律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作用,律师提前介入诉讼,还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一些调查取证权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还规范了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取消了问题很大的收容审查。这些都是九六年修法的一些亮点。”

“当然,从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办案的角度看,新法刚开始实施时,他们还有点转不过弯来,感觉对犯罪嫌疑人这样的专政对象太仁慈了,没有考虑到办案人员工作的方便。但是经过了一些年的实践以后,他们也逐渐懂得,公检法三家独立办案,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不是像过去那样一致对付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律师,更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这可以说是司法理念的一个重大的进步。”李声让院长说。

“现在来看,10年前的那次修法,对公安机关和民警素质和司法理念的进步还是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的。” 崔彦霞说,“像如何立案、如何侦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如何审查起诉、律师如何会见嫌疑人、办案期限及案件移送期限等行为标准,这些具体的规定都极大地规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行为方式,促进了公安机关自身的发展和提高。这种制约与提高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崔彦霞介绍说,九六版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包括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内,全国上下普遍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习,领会刑事诉讼法的实质和意义,提高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的自觉性。司法人员中一直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有所改变,对程序问题普遍比较关注了,而不再把程序看作可有可无或者无足轻重的东西。大多数司法机关基本上都能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事,过去那种赤裸裸地、公然地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大大减少了。

十年间争议不断

在谈到目前《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时,迟夙生对本刊记者介绍说,1996年的那次修法客观上也增加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办案的难度,向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麻烦,法律赋予当事人和律师的诉讼权利被大打折扣。

“现在的刑诉法还广泛地存在着控辩双方地位不均等,辩方的声音往往被淹没或不被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软性的多,硬性的少,对侦查机关和公诉方的制约和追究在制度设计上有重大的缺陷,因此出现了很多像余祥林那样的错案、冤案。这应该是现行的刑诉法最大的问题。”迟夙生说,“这其中有立法的问题,也有执法和操作层面上的问题。比如,超期羁押实际上就是一种典型的非法拘禁,但是我们这些年来处理了几个警察、检察官、法官?而超期羁押的元凶就是他们。实际上多处理几个就会有警示作用,但是事实上没有。这是执法的问题。再有,立法上如果规定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律师有会见被辩护人的权利,办案单位如果不允许,则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做证据运用,那么我国的刑事审判就会出现更为公正的情况,这也是所有中国律师所期盼的。”

李声让院长也提到了被告人和律师的辩护权保障不利的问题。“在重新架构的控辩举证对抗庭审模式中,新法虽然吸收了许多当事人主义的积极因素,但是法官仍然拥有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不能比拟的强大职权,控方又拥有绝对的权力,而律师的作用没有完全体现,控辩双方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和不对等,法官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还持怀疑态度,在采信方面持消极和否定的态度。还有就是法官的角色问题,如很多时候法官还主动调查案件、超越起诉主张与辩护主张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权、庭审程序的推动和控制权、单独阅卷权以及对二审、再审、死刑复核案件的全面审查权等,这样法官的角色就未免太过积极了,有违居中裁判的中立色彩。另外,在管辖规定、法律援助、证据制度、审判方式等方面,也都存在一些问题。”

崔彦霞则认为,九六年的修法存在立法过于抽象的问题,为执法者留下过度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能够感觉到在许多地方、很多环节还不够明确、具体,而过分的自由裁量,使刑事诉讼过程中很多的具体操作虽然在形式上看并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在实际上已经违反了立法的原意和原则。”

多年实际办案的经验,使崔彦霞还感觉到现行的刑诉法在立法上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就好像做了一锅“夹生饭”,其中有些是属于立法理念的问题,而有些则属于立法技术的欠缺,立法与现实存在差距。像一些规定就在实践中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致使某些规定难以被严格遵守,而并非是执法人员不想遵守。“像拘传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的规定,实际上在一些交通不发达的农村、偏僻地区,有时路上就要占去很多时间。像有一次我们决定拘传一个人,而我们的刑警赶到农村的派出所,路上就用去了7个多小时,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如果一次拘传在12小时内不能取得有用的口供,则有可能使以后的侦查、调查工作变得非常困难,而事实上很多情况下要在12小时内获得成功本身就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时是否能够考虑得更细致一些,不搞一刀切。还有像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应该在其住处执行,而现实的情况是将犯罪嫌疑人放在某个招待所或饭店执行。这种做法有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客观上没有警力去执行监视居住。”

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作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组织了一次大规模的《刑事诉讼法》执法大检查。作为最后的检查结论,检查组在向常委会汇报检查情况时,坦率地指出了很多的问题,包括“超期羁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刑讯逼供依然是实施刑诉法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方面仍存在障碍”、“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复核取证难”等问题。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加上法学界、实务界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呼吁,《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终于被纳入了立法者的日程。

刑诉修法再次起航

据全国人大有关人士介绍,近几年来,在每次的全国“两会”期间,都有很多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修改刑诉法的提案、议案和建议,仅在2005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就有22件代表议案涉及修改《刑事诉讼法》,包括建议完善证据制度、证人保护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增加暂缓起诉制度等。而全国人大法工委一直在进行立法的前期调研工作,加紧研讨,广开言路,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与此同时,一些法学专家和学术机构也都纷纷推出民间版本的建议稿,各种形式的研讨会、讲座也是热闹非凡,主张也大不相同,有“小改”、“中改”和“推倒重来”、“动大手术”、“一次性到位”等各种主张,具体的建议则包括要求引入沉默权制度,增加律师在场权、证据展示、非法证据排除、公益诉讼等。

刑诉法的修改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这部法律既涉及对犯罪的惩罚,更涉及对人权的保护和与之相关的国家权力限制,在任何国家都是最基本的法律。而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背景是,未来的《刑事诉讼法》,要能够满足与我们所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的需要,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满足司法文明化、法治化的需要。而新一次修法的焦点则集中在怎么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打击和保护、国内与国外的关系问题,公检法三部门职能划分和角色定位的问题,还有就是侦查质量的问题,死刑复核的问题,审判方式改革问题,证据的问题等等。

据有关人士透露,《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已经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规划,如果一切顺利的话,也许最早在2008年3月的下一届全国人大的第一次会议上,新的刑诉法就会诞生。

“我期待着未来的刑诉法是一部公平、公正,具有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人权,同时有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法律,在与世界上先进的刑诉法接轨的同时,更能体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更具有前瞻性的法律。”

在接受采访时,迟夙生对本刊记者畅想了她理想中的刑诉法。而崔彦霞、李声让则表达了同样的期待:在完善现行刑诉法的基础上,未来的刑诉法能够体现“司法文明”、具有前瞻眼光、符合时代的潮流。

不过也有一些法学专家基于上次修法的经验,对未来的刑诉修法持一种冷静甚至悲观的态度。有学者提醒说,10年前修法时,“博得国内外一片赞誉”,“但高兴开场后,就是一桶冷水”,“在实践中出现了‘进一步退两步’的非常可悲的现象”。

而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前几年热闹一时的司法改革目前已渐沉寂,目前的刑诉法的修订能否重新激起人们对司法改革的热情并有所行动。因为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都把完善诉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在一潭死水中能够起到一个“鲶鱼效应”,不管刑诉法的修订最后是否成功,它已经提前拥有了一个历史的价值和后人观察我们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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