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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若干问题的公告
(2006/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将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和律师队伍,有利于提高审判、检察、律师工作质量,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流动。这一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二、鉴于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案关于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规定,2001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初任法官考试、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司法部的律师资格考试都不再单独组织,纳入 2002年年初举办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三、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制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办法。具体事宜另行公告。

  四、2001年度律师资格考试报名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进行,已办理报名手续的人员,视为办理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手续,继续有效。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原则上依据司法部颁布的2001年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初任法官、检察官考试大纲、纲要确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将依据三家共同制定的考试实施办法做适当调整,有关调整内容及考试时间、组织方式等事宜由司法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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